会计明知老板非法集资 仍介绍他人投资被判刑
会计明知老板非法集资 仍介绍他人投资被判刑
基本案情:2008年至2015年4月2日,张某在没有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依托其经营的泊头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单位,以经营需要资金为由,隐瞒经营年年亏损的事实,先是在员工内部借款。2010年后,又以兼职员工的名义,在社会上进行所谓投资理财或向他人借款,并默认各投资人及他人口口相传,承诺给予1.5%~2%不等的月息。张某总计吸收资金19769万余元,至案发前已偿还本息8651万余元,给被害人造成损失11118万余元。
秦某某作为某机械设备公司会计人员,负责投资理财账目的记录和付息工作。在明知张某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的情况下,秦某某仍然介绍他人到该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并获取公司每月10元/万元的提成款。根据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沧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刑终110号刑事裁定的认定,秦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秦某某不服上述裁判,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审查
会计协助非法集资并从中获利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2020年12月25日,针对秦某某的再审申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2020)冀刑申305号)。该通知书称:秦某某明知被告人张某非法集资,仍然介绍他人到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并积极帮助张某向不特定公众吸收集资款,获取公司提成款,秦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中,秦某某与张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范围内的共犯,在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秦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原裁判认定本案的事实、适用法律以及所作判处并无不当。
省法院认为,秦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故申诉应予驳回,原裁判应予维持。
提醒
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协助人都是打击对象
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的调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打击对象是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人员当中,除了注册公司、编制脚本等非法集资人,还包括打工挣钱的非法集资活动的“帮凶”。《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调查认定,不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
非法集资协助人注定“鸡飞蛋打、人财两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的法律责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对依照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由有关部门建立信用记录,按照规定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来源:中国就业网
Copyright ©版权所有 : 华源期货(北京)有限公司 京ICP备15045533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