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中金所】关于提示国债期货交割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现就2022年12月份5年期国债期货、10年期国债期货、2年期国债期货交割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5年期国债期货、10年期国债期货、2年期国债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五,最后交易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或者因异常情况等原因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TF2212、T2212、TS2212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2022年12月9日。
二、国债期货实行持仓限额制度,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起,客户TF2212、T2212、TS2212合约持仓限额分别为600手、1200手、600手;非期货公司会员TF2212、T2212、TS2212合约持仓限额分别为1200手、2400手、1200手。超出持仓限额标准的,交易所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超仓头寸予以强行平仓。因强行平仓产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盈利依规予以罚没。
三、参与交割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事先向交易所申报国债托管账户。参与交割的客户应当事先通过会员向交易所申报国债托管账户。会员、客户应当确保所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真实、有效。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户的,应当分别申报国债托管账户。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按照交易编码申报国债托管账户,申报中央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的,只能申报一个国债托管账户;申报中国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的,应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且只能分别申报一个国债托管账户。
四、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二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之前一个交易日,每日收市后,同一交易编码的交割月份合约双向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对冲平仓结果不计入当日结算价的计算。
五、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未通过国债托管账户审核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交割月份合约持仓予以强行平仓,即如果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在11月29日结算时,在交易所没有审核通过的国债托管账户,同时又持有TF2212、T2212、TS2212合约持仓,将会在11月30日被强行平仓。因强行平仓产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盈利依规予以罚没。
六、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后至最后交易日之前,由卖方在当日15:15前主动提出交割申报,交易所按照“申报意向优先,持仓日最久优先,相同持仓日按比例分配”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当日未进行交割申报但被交易所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交易所根据卖方交券的国债托管账户,按照同国债托管机构优先原则在该买方事先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中指定收券账户。
七、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同一客户号的双向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同一客户号的净持仓进入交割。对冲平仓结果不计入交割结算价的计算。
八、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会员应当在最后交易日15:15前向交易所申报买方收券的国债托管账户和卖方的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交券的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买方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收券的,应当同时提供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
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会员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买方交割信息的,交易所根据卖方交券的国债托管账户,按照同国债托管机构优先原则在该买方事先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中指定收券账户。会员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卖方交割信息的,视为卖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
九、买方、卖方持仓进入交割的当日,交易所于结算后通过参与人服务平台将配对结果和应当缴纳的交割货款通知相关会员。请会员单位重点关注配对结果中的交割模式,并做好后续交割日的相关业务操作。交割模式分为一般模式和券款对付模式(以下简称“DVP模式”),进行DVP模式交割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配对双方均以中央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参与交割;
(2)配对双方参与交割的国债托管账户不为同一账户;
(3)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在第二交割日10:00之前,结算会员可通过参与人服务平台向交易所申报差额补偿。以一般模式进行交割的,结算会员可为买方申报差额补偿;以DVP模式进行交割的,结算会员可为卖方和买方申报差额补偿。
为防范交割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请各期货公司会员单位向每位未通过国债账户审核但有交割月持仓的客户发布《国债期货合约交割风险提示通知》,确保其充分理解强行平仓的相关规则,并请客户在《国债期货合约交割风险提示确认回执》上盖章/签字后交给会员。以上工作应在11月29日收盘前完成,交易所将对期货公司会员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请各会员单位加强风险控制,做好相关风险提示与风险管理工作,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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